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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上述的三种情况来看,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虽然也有男性,但主要是妇女,约占90—95%。产生家庭暴力的心理因素,首先是大男子主义思想在头脑里作怪。这样的人总觉得自己尊贵,高于妻子一等,把妻子视为自己的附属品,视若“糟糠”。他们不仅有什么不顺心的事,随意向妻子发泄,而且还以把妻子管教得服服帖帖为炫耀的资本。基于这种心理作怪,他们用人朝前,不用人朝后,根本没有尊重妻子人格的平等意识。其次是“家丑不可外扬”的传统观念,无形之中给家庭暴力提供了一个保护网。很多妇女长期被丈夫的淫威所笼罩,自己吃尽了苦头和折磨,但就是不愿求得法律的保护。担心“家丑”传扬出去,面子不好看。尤其是一些经济不独立的妇女,不愿意以家庭的破碎来换取自己的安宁。这就使得一些受害人宁可忍气吞声,逆来顺受,也不愿诉诸法律。没有控告,司法部门也只能漠然处之。再次是投诉无门。有的公安或调解部门深受“清官难断家务事”的旧观念影响,认为“天上下雨地上流,两口子打架不记仇”。自己正儿八经地去解决,可是当事人已经和好如初,反倒显得自己多管闲事,弄得很尴尬。因此对这类家庭暴力总是采取淡化处理的办法。
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,它的安宁有助于社会的稳定。因此对家庭暴力不可等闲视之,应该让每个家庭成员认识到我国的《刑法》、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都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、虐待家庭成员作了处罚的规定,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保护的依据。要使每个家庭成员摒弃“国法不及家法”的陈旧观念,树立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正确观念。这样在法律的约束下,对施暴者是一种震慑,对受害者是一种保护,能够抑制家庭暴力,强化法律的权威性。像前面提到的黄女士和李女士两家的情况,如果能用法律约束自己,就完全可以避免家庭暴力发生。施暴者的心理方面的原因要及时到专业的心理咨询机构,做心理疏导,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暴力的问题。
提高广大群众的思想文化素质,倡导男女的平等意识,彻底清除男尊女卑的封建观念。要使每个家庭成员认识到丈夫在家庭的强者地位,不是表现在唯我独尊,颐指气使上,而是体现在男性的魅力上,如具有刚强、坚毅、勇敢、责任感、宽容心,以及保护弱小者的精神与性格。不要耍盛气凌人的大丈夫威风,来维护你的自尊。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自尊,践踏别人自尊的结果,必然以丧失自己的自尊为代价。阿陈的丈夫恣意欺凌妻子,就是这种男尊女卑的封建余孽酿造的苦酒。他只有建树起男女平等的观念,才能与妻子携手共进,摆脱家庭的困境。
受害者面对家庭暴力应该提高自助、自救意识。在女性中流行一句话说“男人不坏,女人不爱”。尽管对这句话有不同的解释,但的确有的女性对挨丈夫揍,并不介意。我有个邻居,他们小两口时常在半夜打架,妻子被丈夫打得狼哭鬼号,可是白天两个人仍然和好如初,看不出感情罅隙。原因是她丈夫神通广大,才力雄厚,尤其是每次打过妻子之后,就尽力满足妻子的虚荣和消费心理。这种补偿使妻子落入了“打是喜欢骂是爱”的误区。像这样没有自尊意识的女性,虽说是极少数可也影响到女性自尊、自助、自救意识的张扬。如果你在家庭暴力面前采取这样的态度,那就永远与摆脱家庭暴力无缘。正确的心理状态是,对家庭暴力要学会自救、自助,除了讲明道理,分辨是非之外,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,尽可能搜集证据,以便以理服人。严重者还应诉诸法律,求得公正的解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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